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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00301-延長工時(加班)常見的問題(下).jpg

 
[分析要點]
一、 目前法令明定,加班時數的補休是需要依照勞工意願選擇的,不能由事業單位單方面規定。
 
二、 回推至原本加班事實核算加班費給勞工。
 
三、 國定假日是屬於勞動基準法規範的休假日,若雇主徵得勞工同意於國定假日工作的話,工資應加倍發給。
 
四、 勞動基準法指出只有天災、事變或突發事件這三種狀況下可以請員工例假日加班。
 
五、 基本原則為每月46小時,經勞資雙方合意,則可以三個月為調整區間,但是單位不可以超過54小時。
 
[詳細內容]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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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青雲姐姐(夏生)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